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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完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7〕493号)
作者: 来源: 丽水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17-12-27 16:00:00

丽发改价管〔2017493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完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

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丽水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按建筑面积分档收取。收费标准为:普通住宅90平方米以下的2400/户,90-144平方米的2850/户;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宅3300/户,排屋、别墅5000/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市区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2200/户,其中“低保户”家庭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500/户收取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四、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五、根据居民用户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拆、迁、改、修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应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市区预埋、改造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改造的各种收费,切实规范和完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改造收费政策。

七、本通知市区自201811日起实施。丽水市发改委《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2148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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