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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成,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11月1日前反馈至丽水市发改委。
联系人:张泽民,联系电话:0578-2091115,传真:0578-2091088,
电子邮箱:171514378@qq.com。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关于促进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以“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进一步加大选商引资力度,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全面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招商重点,提升招商精准性。
(一)本意见适用于莲都区的白云街道、万象街道、紫金街道、岩泉街道、联城街道及大南明山区域建设规划范围内社会团体、企业法人、自然人等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本意见所指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酒店、会展、养老、旅游、体育、卫生、教育等各类服务业(纯房地产业除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信息产业、总部经济项目等。
二、健全组织架构,提升招商协同性。
(一)建立“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商委)——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委办)——‘3+X’专班(以下简称专班)”三个层级共同推进项目落地的组织体制。
(二)市招商委负责全面统筹推进项目谋划、盯引、落地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招委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推进项目谋划、宣传推介、研判导入、交办督办、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情况通报等工作。
(四)建立“3+X”专班,“3”为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3个职能单位,“x”为招商责任单位、其他招商服务单位和相关产业专家。专班负责有关前期谋划、评估研判、规划选址、政策洽谈、方案评审、土地征迁、基础设施配套、推进落地等具体工作。具体职责为:
1.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项目前期总体工作,开展项目谋划、推介、跟踪、协调、督办,组织完成项目导入、招商方案的审核把关,承担市招委办日常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项目选址、提供规划指标,并组织完成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完成从土地收储到出让等工作。
3.市财政局:落实招商项目的资金保障,并配合招商责任单位做好政策的拟订、评估、兑付等工作。
4.招商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考察洽谈、扶持政策制订、招商方案编制,督促意向投资商编制概念性规划方案并组织完成初审,督促意向投资商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投资协议签订、政策兑现、项目推进、业态运营监管等工作。
5.其他招商服务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及项目实际推进需要适时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6.相关产业专家: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评估和论证,提出相关产业意见。
三、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招商顺畅性。
(一)前期对接。市直经济职能单位谋划推出年度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市招委办利用各类平台、各种活动对外宣传推介,汇总分析项目招商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真实度、投资意向、从业经验以及项目的产业水平、社会效益、空间布局等进行综合研判。对于适宜继续推进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产业类别由市招委办书面交办相应招商责任单位。招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考察,研究项目策划方案和初步政策意见,形成初步考察结论,并告知意向投资商责任与义务,如前期费用自行承担等相关事宜。对于不适宜继续推进的项目,由招商责任单位明确告知意向投资商。
(二)项目导入。对于考察后适宜继续推进的项目,招商责任单位提交项目考察报告,由市招委办组织专班进行初步会审。会审后,市招委办提交会审意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副秘书长组织召开项目联席会,进行项目导入研究,形成意见。对于允许导入的项目,由招商责任单位与意向投资商签订意向投资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前期费用处理及有效期限等。
(三)专班推进。招商责任单位牵头专班成员会同意向投资商编制招商方案(含项目规划设计指标、出让条件、招商政策等)、督促意向投资商编制概念性规划方案并组织完成初审,完成项目预选址、地价预评估、经济效益测算、政策平衡、土地征迁等项目前期推进工作。市招委办牵头专班成员完成招商方案初审。概念性规划方案初审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专班成员完成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并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项目落地。
招商责任单位将招商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土地出让工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招商责任单位与投资商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招商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依据项目投资协议适时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兑现相关政策,同步开展督促项目建设、业态运营监管等工作。
四、优化扶持政策,提升招商贡献度
(一)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原则上由意向投资商自行平衡项目的投资及运营风险,开展竞争性招商,从严控制招商优惠政策。
(二)严格把控各项政策扶持总额度。专班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期经济效益测算;在综合考虑财政承担能力、年度总预算以及经济效益测算的基础上,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保证扶持政策的科学合理和适度。
(三)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不配套商品住宅。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确需配套商品住宅的项目,要根据项目引进的必要性及其性质特点,经充分论证后严格把控,并在项目导入联席会议中予以明确。原则上项目投资的同一宗地内配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四)严格控制项目(除配套的商品住宅外)可销售物业比例,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计,可销售物业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除配套的商品住宅外)的30%。
(五)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必须设置一定的制约性约束条件,如项目建设进度、预期效益(如税收收入、地方财政贡献、就业人数、环保指标)等。
(六)对于同类同质项目,在原有项目已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新引进项目的优惠政策递减。
五、其他事项
(一)市招商委对项目的履约情况和政府优惠政策兑现情况跟踪督查。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3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区重大非工招商项目政策扶持的意见》(丽政发[2014] 1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重大非工项目招商的补充意见(试行)》(丽政发[2014] 12号)文件同时废止。文件废止前已有意向投资商的市区重大非工招商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丽水市区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