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植物园门票价格的复函
作者:
来源:
丽水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0-09-04 17:40:00
丽水绿地华东药用植物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丽水植物园门票价格备案的函》(丽绿园字〔2020〕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丽水植物园门票价格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配套交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规定,“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项目价格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体现公益性”。华东药用植物园(丽水植物园)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未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严格按照丽水市旅委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旅发〔2016〕36号)规定,规范定价行为、规范明码标价、推进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减免政策;景区门票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制定、提高门票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听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消费者意见,提价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特此函复。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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