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区供暖季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丽水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1-12-10 11:06:14
丽水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供暖季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07号)规定,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浙江浙能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6元调整为3.99元,以及《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丽水市区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19〕417号)要求,现就调整丽水市区供暖季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调整为4.69元/立方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经营成本和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落实供用气双方价格协商机制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下浮幅度。城市门站价格下浮时,非居民天然气具体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同步下调。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调整为3.30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供暖季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