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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及业务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11日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代码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330259027000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330259021000 |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3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 330259022000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4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虚假的行政处罚 | 330259031000 | 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5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330259032000 | 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及其规模、用途变化等情况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
6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条件的行政处罚 | 330259029000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的仓储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7 |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330259030000 | 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8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330259033000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有关规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