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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丽发改价格〔2021〕132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东至寿尔福路,南至卢镗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人民路(背景为红色);二类区域范围东至东地路,南至大䣭街(南明湖北岸)、好溪路,西至教工路沿丽阳街至括苍路,北至北环路沿括苍北路至城北街中除一类区域外加高铁站区域(背景为蓝色);三类区域范围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城区(背景为白色)。停车区域范围划分应根据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相关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所处区域类别和车辆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将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五)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及运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四、将附件1 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收费时段修改为“ 一类区域8:30—21:00 二类区域8:30—20:30 三类区域8:30—19:30”。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doc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pdf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政策解读链接:/view/art/2024/3/27/art_1229286760_2516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