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作者:
网站信息员
来源:
丽水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6-06-03
| 序号 | 事项编码 | 行政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种类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
| 1 | 330259031000 | 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虚假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轻微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 警告。 | |||||||
| 严重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330259029000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条件开展粮油仓储活动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警告、罚款 | 轻微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 警告。 | |||||||
| 严重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330259030000 | 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警告 | 轻微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 | 警告。 | |||||||
| 4 | 330259033000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轻微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 警告。 | |||||||
| 严重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且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给予处罚。 | |||||||
| 5 | 330259032000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规定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 警告、罚款 | 轻微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规定且拒不改正。 | 警告。 | |||||||
| 6 | 330259027000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警告、罚款 | 轻微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 警告。 | |||||||
| 较重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 |||||||
| 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警告、罚款 | 轻微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
| 一般 |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
| 较重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未使用虚假备案信息开展粮食收购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且使用虚假备案信息开展了粮食收购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 ||||||||
| 7 | 330259004000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一般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个粮食收购季内造成售粮者经济损失或者国家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2000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个粮食收购季内造成售粮者经济损失或者国家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个粮食收购季内造成售粮者经济损失或者国家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个粮食收购季内造成售粮者经济损失或者国家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个粮食收购季内造成售粮者经济损失或者国家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1倍的罚款。 | |||||||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一个粮食收购季内造成售粮者经济损失或者国家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1倍的罚款。 | ||||||||
| 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8 | 330259005000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欠付1个月以下或欠付金额1万元以下(欠付的认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判定,下同)。 | 警告。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欠付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警告,可以处欠款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 较重 | 欠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欠付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可以处欠款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
| 严重 | 欠付6个月以上或欠付金额10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1倍的罚款。 | |||||||
| 因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因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9 | 330259020000 | 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或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 | 警告。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1倍的罚款。 | |||||||
| 因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或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因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或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0 | 330259025000 | 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未单独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1000吨。 | 警告。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 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 | 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因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未单独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因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未单独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1 | 330259021000 |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轻微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粮食收购季度内被查实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 2.一个粮食收购季度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3次以下的; 3.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下。 | 警告。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连续两个粮食收购季度内被查实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 2.一个粮食收购季度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3次以上的; 3.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 连续两个粮食收购季度内被查实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后仍拒不建立或者故意虚报、瞒报粮食经营基本数据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因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因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2 | 330259016000 |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1000吨。 | 警告。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1000以上不足5000吨。 |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 涉及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 | 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因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因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3 | 330259022000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警告 | 轻微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一般 | 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 警告。 | |||||||
| 14 | 330259034000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霉变或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以及其他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至五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至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导致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罚款。 | ||||||||
| 15 | 330259026001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5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粮食数量200吨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6 | 330259026002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不足5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20万元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7 | 330259026003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不足5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财政补贴、信贷资金20万元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8 | 330259026004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5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粮食数量200吨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19 | 330259026005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5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粮食数量200吨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20 | 330259026006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5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粮食数量200吨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21 | 330259026007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5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粮食数量200吨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22 | 330259026008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5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粮食数量200吨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23 | 330259026009 |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时,有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九项,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涉及粮食数量不足5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不足200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粮食数量200吨以上;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24 | 330259026010 |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但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
| 较重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罚款。当事人是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含10倍)罚款。 | |||||||
| 25 | 330259024000 | 对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人有粮食流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罚款 | 较重 |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已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我委仅负责行业监管 |